黑龙江省水稻收入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5-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作物种植地块在当地行洪河道外;

(三) 保险水稻移栽返青、 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 且受灾区域实际亩产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每亩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内涝、 风灾、 雹灾、 冻灾、 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 泥石流、 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 病虫草鼠害。

(四) 市场价格波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水稻遭受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一)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被保险人自行毁种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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