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试行)(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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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是指《XX市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建筑许可 提升专项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 平方米,建筑地上不超过两层,地下不超过一层,用于一般货物储存的项目。

投保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坏,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第三条 投保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被保险人:工程(建筑物)所有权人;受益人:工程(建筑物)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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