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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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简化财产保全担保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可以告知申请人提交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第二条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需要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

没有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不予接受。

第三条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单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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