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4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05-13
一、项目名称
中资保险经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基本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3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托管;
(3)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名称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