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4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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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中资保险经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基本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3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托管;

(3)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名称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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