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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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围绕20XX年底前建筑施 工行业领域参保覆盖率达 100%的工作目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水平,现将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明确了处罚条款。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在建项目)均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新开工项目应在开工前由施工企业完成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建项目应在 5 月底前完成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压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单位的项目检查以及事故预防服务,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闭合。监理单位应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纳入监理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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