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5-0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接受本保险条款约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雇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直系亲属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视为雇员。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相关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

每次事故: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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