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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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本公司与投保人达成约定如下:
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在所有保障项目(包括扩展保障、可选扩展保障(如适用))项下,本公司仅对损失超过保险单所载相应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超过保险单相应所载的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
第一条保障范围
1.1职业责任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其失职行为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
1.2抗辩
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抗辩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能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除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承担外,本公司将补偿为抗辩该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
尽管有上述之约定,除非失职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且完全是由于该失职行为而未能提供工程专业服务,或在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实施该失职行为,否则本公司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