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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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21〕862 号)精神,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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