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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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实各方责任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严禁盲目压工期、抢进度、降低质量标准;禁止虚假宣传、炒作“卖点”、违规验收、违规交房。

(二)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严禁违规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强化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落实“网格化”“专业化”“专职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大工地巡查频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在建住宅工程至少全覆盖巡查两次,形成“清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二、严格责任追究

(四)深入落实“府检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推进工程质量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秩序,提升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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