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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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相关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XX政办字20XX)XX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XX建质安字[20XX)XX号),发展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现就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承包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单的,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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