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行业示范版)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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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非因投保人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二)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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