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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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生态安全,以及全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市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协同做好保费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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