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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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财产保险公司各类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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