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收入保险保险单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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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之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或批单及其他约定文件,均係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之构成部分。
(用词定义)
第二条本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香蕉收入保险:指保险人对于种植香蕉之农民于保险期间内,因气候条件或市场变化遭受收入损失时,负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之保险。
二、保险人:指香蕉收入保险试办地区之基层农会,在保险契约成立时,有保险费之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其承保之责任,负担赔偿之义务。
三、要保人:係指种植被保险香蕉之农民;要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四、试办地区:新竹县、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县、台东县、花莲县及宜兰县,经农业部公告之乡(镇、市、区)。
五、被保险香蕉:指本契约所承保之香蕉。
六、时间:本契约所使用之时间及所载之保险契约起讫时间,係指本保险单签发地之时间。
(保险范围)
第三条被保险人于契约有效期间内,因气候条件或市场变化,致被保险香蕉遭受收入减损时,保险人依保险契约第十二条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
第四条投保香蕉田区因下列情事之ㄧ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各种放射线之辐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二、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