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络安全保险条款(B款)(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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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包括在保单保险期间内因离任等原因,已不在此类职位上的人员。

本保险合同提供索赔发生制保障,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并报告给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如本条项下任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不承保”,则所涉保障项目不发生效力。

1.1 网络营业中断损失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在免赔期届满后完全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率。

1.2 数据恢复费用 对于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并向保险人报告的数据安全事故,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与下述事项有关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 确定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以及

(ii) 如有可能,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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