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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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切实加强电梯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 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通过发挥保险机制的灾害预防、灾害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努力形成电梯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XX市域范围内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在用电梯先行纳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范围。到 20XX年底,公众场所、住宅小区在用电梯参保率 50%以上;到 20XX年底,在用电梯参保率达 80%,到 20XX年底,基本覆盖全市所有在用电梯。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都应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