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综合保险附加充电桩充电安全责任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3-20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充电桩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通过随车配套使用的充电桩给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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