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性花生期货价格保险条款(B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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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花生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花生”):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位于当地洪水水位警戒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花生的结算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价格: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价格参照约定月份花生期货合约的入场价格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结算价格: 除另有约定外,结算价格参照约定月份花生期货合约在约定时期各交易日收盘价格确定。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收盘价数据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期货市场休市、期货品种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