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办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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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管理,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费率调整公平合理,根据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9〕第3号令)以及《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费率可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条公司销售的费率可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率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第四条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以单个产品为单位进行费率调整。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短于产品正式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的时间间隔不短于1年。
第五条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公司可对相应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费率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上一年度产品赔付率≥85%;
(二)上一年度产品赔付率≥上一年度行业平均赔付率-1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