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3-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业务时,因下列事故,造成其所运载的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称“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船舶触礁、搁浅、倾覆、沉没、失踪;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是容器损坏。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或船舶不论何种原因对他船拖行拖带作业。

(二) 船舶驾驶、轮机人员酒后作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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