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类签证拒签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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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申请非移民类签证(释义一)的自然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 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 签证拒签费用补偿(必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向驻华签证签发机构(释义二) 申请非移民类签证(释义三)遭拒绝, 保险人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释义四) , 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额度以签证拒签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二) 签证拒签服务费用补偿(可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委托第三方签证服务机构(释义五) , 向驻华签证签发机构申请非移民类签证遭拒绝, 保险人对其因委托行为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服务费用(释义六) , 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额度以签证拒签服务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