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3-0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 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款项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程合同款” 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本保险合同所称“索赔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索赔等待期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非因投保人原因,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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