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建立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实务守则(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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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一、本实务守则係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1年10月27日金管检保字第11106101871号令办理。
(目的)
二、保险业实施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係透过风险评估之方法,审慎评估稽核范畴内各个受查主体之风险,并依据评估结果决定稽核任务之查核重点、范围、方法、稽核程序及查核频率,将稽核资源做最有效的配置,聚焦于重要风险并加强查核深度,提升内部稽核执行效益,以有效协助保险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强健企业体质。
(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实施方法)
三、为确保内部稽核之品质与有效性,保险业实施风险导向内部稽核制度,应具备明确之内部控制三道防线架构,内部稽核并应建立以下机制:
(一) 内部稽核风险评估之程序与方法。
(二) 内部稽核品质评核机制。
(订定风险评估程序)
四、内部稽核应建立风险评估之程序与方法,以辨识并评估各受查主体所面临之风险,并定期验证风险评估因子或指标及各项控制措施之有效性。
五、确认风险评估范围:
内部稽核应依据保险业所经营业务范围及单位组织,以及主管机关法令规范,辨识应办理风险评估之受查主体,以确保风险评估范围能完整涵盖保险业整体营运范畴。
内部稽核得以单位组织、产品、业务、作业流程或其他构面订定受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