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示范条款(2023年修订)(3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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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主险条款

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

二、附加险条款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险条款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保险条款

(三)通风与空调工程保险条款

(四)建筑电气工程保险条款

(五)智能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六)建筑节能工程保险条款 

(七)电梯工程保险条款

三、释义

四、其他


一、 主险条款

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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