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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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 扩展类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保险人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其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

(五)其他在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四)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犯罪行为;

(五)学生在家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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