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文本(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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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健康保障业务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提供相应的经办管理服务等具体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管理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及所附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服务方案”)、团体成员人名清单、委托管理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乙方不予认可。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甲方提出委托申请、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乙方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第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乙方在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甲乙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本合同、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自乙方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对于甲方将委托资金划归乙方管理的,乙方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原支付账户退还公共账户价值余额,同时注销公共账户,如甲方为团体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的,乙方将一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