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书附件(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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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第一条授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一)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
(1)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接洽客户;
(2)有偿或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3)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