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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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