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操作实务(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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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法经营、规范操作,促进养殖业保险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养殖业保险操作实务。
第二条 养殖业保险是指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畜牧业生产中因标的遭受约定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疫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操作实务所称养殖业保险特指能繁母猪保险及奶牛保险。
第三条 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公司各级机构要不断加强与财政、农业、畜牧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养殖业保险实行“五公开、三到户”。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或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要在经营过程中公开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坚持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
第五条 总公司农业保险部负责养殖业保险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和考核,是公司养殖业保险两核的授权和管理部门。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农业保险部负责养殖业保险业务操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县级机构是养殖业保险的具体经办单位,负责具体的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