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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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权利及义务、参保流程、服务提供、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衢州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是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三项内容。 (以下简称“安环保险”)。

2.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及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环境污染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以及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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