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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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依法设立,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供货方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企业,即《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依法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即《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招标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的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并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仅就已投保的项目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履约保证;
(二) 质量保证。
第六条 履约保证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 投保人未按照《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采购标的;
(二) 投保人供应采购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服务等不符合《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约定。
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 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履约保证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