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代偿损失信用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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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或投保协议、 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以下简称: 建设工程工程保函) 业务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被保险人申请开具建设工程工程保函的申请人, 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的承包人, 为本保险合同的履约义务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函协议是指履约义务人向被保险人申请开具建设工程工程保函的申请书或开函协议, 及被保险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当履约义务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的义务, 致使被保险人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函约定向保函受益人履行代偿责任的,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且如果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索赔等待期被保险人仍未追回代偿款项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代偿损失,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索赔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损失已经发生,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 索赔

等待期从被保险人的实际代偿日的次日开始, 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 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 谋反、 政变、 暴动、瘟疫;

(二) 地震、 海啸、 龙卷风;

(三) 核爆炸、 核泄漏、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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