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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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投保单、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有关凭证共同构成。

第二章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 凡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开发商或建筑施工企业,就其开发或施工的建设工程(工程报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本条所列的质量事故,本公司负责赔偿约定的维修费用以及本公司书面认可的诉讼和咨询费用,但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 建筑物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整体或局部倾斜;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或变形超过设计规范的允许值;

(四) 主体结构产生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五) 屋面、外墙面、厕浴卫生间、厨房发生渗漏水;

(六) 供热和供冷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七)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八) 装饰缺陷。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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