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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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评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质效,提高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总则(试行)》和《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评价人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由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统筹组织。被评价人是在XX市行政辖区内开展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评价办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评价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技术服务”“跟踪回溯”三项内容和“加分项”,总分为100分。
(一)基本要求。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中按时报送数据和建立服务团队的执行遵守情况。该项分数为10分。
(二)技术服务。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评价依据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服务内容的约定、服务标准的执行、服务时间的安排、服务报告的规范、服务费用的列支等。该项分数为60分。
(三)跟踪回溯。主要评价保险机构对现场服务后续的复查确认、跟踪闭环情况。该项分数为15分。
(四)加分项。为鼓励保险机构主动提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水平,设置加分项。该项分数为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