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障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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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针对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这三个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一部分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因航空承运人取消航班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