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家庭家主综合保障保险条款(2009版)(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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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条款分为总则、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附加家主责任保障保险、附加住宅责任保险和共同条款六个部分组成。房屋及室内家庭财产保障保险为本保险合同的基本险,附加财产安全保障保险、 附加家主责任保障保险、附加住宅责任保险均为附加险,以上各险别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章 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障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座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 房屋(包括车库、围墙) 及其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给水、排水、卫生配套设施、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 室内装潢;

3、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衣物和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生活用具。

(二) 经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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