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8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2-08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跑者”改革培育项目清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产权所有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本实施意见所称理赔、赔偿、赔付等,是指专用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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