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精神,XX市作为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城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通过引入工程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思路,按照市场化原则,坚持合理公正,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权属所有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四条 缺陷保险在国有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试行,鼓励其他投资性质的住宅工程实施缺陷保险,对实施缺陷保险的商品住宅给予信用评价、建设过程和交易环节差异化管理等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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