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盗刷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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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依法发行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个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个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发生遗失、被抢夺、被抢劫或被盗窃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约定时限内被他人以下列方式非法动支该卡内资金,由此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从被保险信用卡发行机构或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
(二)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和电话进行交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未发生遗失、被抢夺、被抢劫或被盗窃,但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利用木马程序或被钓鱼网站等方式窃取或复制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约定时限内被他人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 POS)、网络和电话将该卡内资金用于非法交易,由此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出租、转借被保险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