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意外损坏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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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注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合法拥有、保管、控制或使用无人机的法人或自然人,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无人机,具体是指: 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 包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无人机机身及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飞行所必须的设备和系统, 但不包括机身装载的、用于完成指定任务的且与飞行无关的机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拍摄设备、 监控设备、 航测仪器、农药喷洒装置等)。
无人机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毁坏,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并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