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保额共享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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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同一投保人为不同被保险人投保主险合同并选择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保险人为前述各被保险人共同设定医疗共享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医疗保险金赔偿总额以医疗共享保险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