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商业保险条款(10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1-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为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两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经港珠澳大桥临时入出内地且仅限在广东省行驶的,持有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香港机动车。

香港机动车指在香港登记并领取有效牌照的车辆,包括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因内地公安机关依法扩展被保险车辆的允许行驶区域及允许入境口岸,拟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可依法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对保单责任进行变更。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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