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体谈判工作指导意见(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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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探索行业集中投保,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5﹞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保障范围)本意见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承办审计业务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自身发展需要为非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也可附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执业人员健康险等,为自身提供综合保障。

第三条(集体谈判项目的含义)本意见所称职业责任保险集体谈判项目(以下简称集体谈判项目)是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牵头,把握发挥规模效应的经济规律,代表注册会计师行业与保险公司就职业责任保险基本条款和费率调节机制等进行谈判约定,从而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提升事务所审计风险抵御能力,实现事务所与保险公司“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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