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重大灾害事故理赔服务规范(试行)(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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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保险行业重大灾害事故理赔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抢险救援、恢复重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在重大灾害事故理赔中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事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重大灾害事故理赔标准,制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灾害事故理赔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及分灾因、分险种的大灾理赔工作指引。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可参考《服务规范》及相关大灾理赔工作指引,结合各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具体执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灾害事故定义)当灾害事故达到《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银保监规〔2022〕15号)灾害事故等级中的特别重大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和重大保险财产灾害事故,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启动II级及以上灾害事故响应级别时,在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协会、保险公司应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开展应对处置,按照本规范及分险种理赔指引做好理赔服务,并在处置工作结束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适时终止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