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水产养殖保险条款(1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水产养殖企业(场、户)的水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二)养殖户要具有一定的水产养殖经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 0.5m2)造成保险水产损失;或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 4h)造成保险水产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二)泥石流、河堤溃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水产养殖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预警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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