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设施大棚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棚(含竹木大棚、水泥大棚和钢结构大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棚”),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 一)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

(二)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大棚面积在 5 亩(含)以上。

棚内的作物、安装的设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低温寒害、 雷击、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野生动物毁损。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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