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智能建筑工程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13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智能建筑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本附加险中“智能建筑工程”指建设单位对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按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的,对建筑物内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实现智能化功能为目的的系统。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智能建筑工程致使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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