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附加建筑节能工程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3-12-20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建筑节能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本附加险中“建筑节能工程”指建设单位对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按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的,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暖、热源和管网、通风和空调、太阳能热水、配电和照明等系统所进行的节能为目的的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动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原建筑节能工程致使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因元器件、设备、配件、终端、系统软件等产品的质量缺陷所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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