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花卉苗木种植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3-12-2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花卉苗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花卉苗木”或分称为“保险花卉”、“保险苗木”)投保本保险:
(一)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二)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移栽方式种植的花卉苗木,投保时应已移栽成活;
(四)播种方式种植的花卉苗木,投保时应已破土出芽,肉眼可见。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花卉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花卉苗
木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5%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 低温寒害、 雷击、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