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开发指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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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开发,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中保协发〔2022〕1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指保险标的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林业范围内,保险责任包含大风、强降雨、高低温、光照、湿度等单一责任或多类组合责任,且理赔方式为某一种或多种气象因子触发理赔设定阈值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付的农业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XX(不含XX,下同)范围内开办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


第二章 产品开发要求

第四条 保险标的选择。保险公司在开发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前,应结合主要农业气象灾害,以及农业标的历史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分析,优先选择受农业气象灾害影响大、灾后实地查勘定损难、损失程度难以快速核定的农业标的作为产品开发对象。

第五条 区域选择。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与地方气象部门或第三方气象服务公司的沟通,充分了解农业标的所在区域国家气象站与地方自动气象站的分布情况以及现有站点的运行情况。对于保险标的所在地区气象部门配合程度不高,气象站点建设不全、分布不完善或现有气象站点维护不到位的,应谨慎开办农业气象指数保险。

第六条 灾害因子选择。保险公司应优先选择对农业标的生产影响最直接、最主要的气象灾害因子设定保险责任,不得将灾害损失关联程度不高或基差风险较大的气象灾害因子作为保险责任。产品开发应充分考虑经营可持续,尽可能采用单一的致灾气象因子,确需多因子组合的,要充分评估保险费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风险与费率不匹配,引发基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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